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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23:29:44 来源:东营公安 浏览:0 回复:0 点赞:0
3月15日晚,东营交警直属一大队辖区发生一起伤人逃逸事故,电动自行车被肇事车辆拖行30余米,致使电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受伤,其中一人伤势严重,肇事车辆逃逸,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经过2小时奋战,成功破获“3.15”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3月15日,直属一大队接指挥中心转警称“大渡河路丽景国际南门口,一辆白色轿车撞一辆电动车后逃逸,有人受伤。”接警后现场组民警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伤者已被送往医院,现场肇事车辆未遗留任何碎片,现场没有监控设施,电动自行车被拖行30余米。了解情况后,追逃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并展开调查。据伤者讲,当时都是同向行驶,肇事车辆是从后侧将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到,随后拖行,伤者未看清肇事车辆情况。与此同时负责现场询问的民警在现场找到了一个知情人,结合报警人的报案情况,得知肇事车辆为一辆白色鲁A牌照轿车,具体车号不详,肇事后沿大渡河路向西逃窜。 通过调查,最终将嫌疑车辆锁定在一辆鲁A号牌的白色长安轿车,通过电话联系该车车主,其言辞闪烁,否认发生交通事故。当民警问其车辆及人员所在位置时其挂断了电话。民警立即对该嫌疑车辆进行实时追踪,通过分析研判,最终确定了该车藏匿在锦苑二区处。 民警立即组织人员,前往锦苑二区进行排查,最终找到该车辆。现场通过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民警确定了该车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事实,在询问刘某事件经过时,其口中散发出酒气,通过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达到了1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在扣留其机动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后备箱中有警示灯具和两把管制刀具等违禁品。民警连夜对其展开了询问,其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关于肇事逃逸行为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