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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3 06:42:15 浏览:0 回复:0 点赞:0
“大棚房”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国家对此整改的态度也非常坚定。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杨礼胜表示,对非农的大棚要坚决拆除。不过,对跟农业直接有关间接相关的也要分类处置,妥善制定预案。
截至3月17日,全国共排查发现“大棚房”问题16.8万个左右,涉及占用耕地13万亩。目前整改工作在各地已全面铺开,率先拆除与农业无关的农业大棚改建“私家庄园”、别墅等违法违规建筑。已经完成整改的约80%。
截至目前,四川全省已拆除的“大棚房”面积总计5806.08亩,接近总面积的60%。此外,四川省还对能够整改合规恢复农业用途的“大棚房”问题,在依法整改合格后完善设施农用地手续。
从现在开始到3月底,四川省将启动“大棚房”问题再清理再排查,重点检查各地属地责任是否到位、清理排查是否彻底、问题台账是否建立等内容。各地一旦有发现新的“大棚房”问题,必须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3月底之后发现的“大棚房”问题,将按漏报瞒报处理,严肃追责问责。
浙江省:“大棚房”整改完成75.32%
截至2月28日,浙江省已经完成“大棚房”整治整改5244个、面积5052.20亩,整改完成率达75.32%。
下一步,将把整治整改工作与“三服务”活动相结合,走进现场强服务,深入一线解难题,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化解矛盾。此外,还注重健全长效机制,既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又要疏导合理用地需求,加强用地保障,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
山西省:3月底前完成“大棚房”整治
自“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来,山西共发现“大棚房”设施2342个,涉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1569亩。
对政策界限明确、明显就是违法用地的行为,要坚决执法,立即拆除、复垦到位;对不能自行确定,如耳房严重超标的,要考虑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的实际,经请示和政策明确后再行整治,确保3月底完成“大棚房”问题整治任务。
天津市:四项举措确保还地于农
截至3月14日,天津市4700多个问题“大棚房”中,超过70%已经完成整改,恢复农业生产功能2117多亩。
对全市农业设施违法违规问题再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梳理,确保排查清理无死角、全覆盖;对农户自用且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看护房面积超标问题,做细工作,切实予以规范;提高复垦标准及生产水平,确保真正做到还地于农;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一方面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实行信息化动态监管,另一方面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为防范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
去年9月份开始,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各省结合本省情况开展排查和整治工作,下一步将持续推进边整改边排查,切实做好已整改地块的恢复生产工作。
哪些“大棚房”要拆除?
“大棚房”问题时间跨度长,各地有不同情况和不同表现,在整治整改过程中不搞“一刀切”,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做好分类整治整改工作。所以,您也不要担心,如果您的大棚是合法合规的,就没关系的。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哪些“大棚房”要拆除,哪些要整改,哪些不用。
对于违法占用的需要进行拆除——
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进行违法建设,比如别墅、住宅、休闲度假区等;
在农业大棚中建设商品房住宅、休闲度假住宅、各类娱乐设施等;
在大棚看护房旁建设长期住宅设施的;
违法建设在耕地上的养殖场或者在原养殖圈进行非法建设改进的。
暂时不纳入拆除类的——
有合法审批的农民自建家庭住房;
农村殡葬用地、宗教用地等;
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比如农村文化礼堂、村委办公地、农村公路、公园、停车场、体育用地、学校、水利设施等;
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
需要进行整改的“大棚房”——
1、在较大型的农业项目上附属的基础设施不能高于(5%、10亩),超过的需要进行整改;
2、在农业园区中的道路建设宽度不能超过8米,超标的需要进行整改;
3、在农业大棚单栋“耳房”(包含多栋农业)看护房超(19.5平方米)需要进行整改;
4、在农业种植大棚中的通道超出60公分的,需要进行整改;
5、大型的农业项目,没有标识牌或者标识牌不合要求的需要进行整改。标识牌需要有项目编号、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建设时间、建设主体、地类性质以及建设规模,同时还需要监督电话或者举报电话等;
6、其它问题需要整改的。
小贴士:什么是大棚看护房?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部门联合督导工作手册》明确:有门通向大棚内的才叫看护房,超过20平方米为严重超标。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一般北方地区才有。简易的生产看护房为单层,小于15平方米,属于生产设施用地范围,要与必需的管理用房区分开来。
“大棚房”热点问题解答
对于“大棚房”整治活动,小农菌整理了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看看这些回答有没有解决您心里的疑惑。
“大棚房”整治整改后的土地如何处理?
按照《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要求,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査抽验等相关工作。
出租给别人的大棚,因清理整治被铲平如何处理?
“大棚房”清理整治中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双方按签订的流转合同处理,合同中赔付条款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调解或走司法程序。
“大棚房”整治后复耕要达到什么标准?
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恢复至原种植条件和本地区平均地力水平。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停车场、仓储、晾晒等设施是否属清理整治范围?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不在本次清理整治范围之内。农机库、临时仓储、晒场等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要履行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并按标准建设,确保用于农业生产。